导游擅自取消景点 游客据理力争维权
上海市民马骋先生是一个文化工作者。由于职业的缘故,他对文物、古迹情有独钟,经常利用节日长假到全国各地游览名胜古迹,感受古城的文化底蕴。
今年4月23日,马骋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春秋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明确约定,马骋携带儿子参加“五一”期间春秋旅行社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的五天四夜游,合同中约定了包含有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旅游点。一直心仪龙门石窟、白居易墓园、香山寺、白马寺、塔林、少林寺等风景名胜区的马骋,对此次旅行期待颇高。
5月3日,马骋携子开始了游程。起初几天,马骋跟着团队游山玩水,背着高级相机,一路狂拍,十分开心。到了5月5日这天,导游把团队带到龙门石窟游玩,石窟下面,洛河蜿蜒流淌,隔河相望,对岸就是著名的古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这两处景点同属龙门石窟景区。发现香山寺和白园已近在咫尺,马骋更加兴奋,打算登上香山寺的制高点,选个角度,拍摄龙门石窟的全景照。游完石窟,时近中午,马骋问导游,是立即摆渡过河,还是吃了午饭再游香山寺,导游答,先吃饭。马骋随众人在附近的一饭馆落座,等待上餐时,导游指向对岸的青山对游客说,香山寺和白园我们不游了,大家就在这里远眺一下吧!马骋一听感觉不对,马上提醒导游,擅自取消景点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游客也提出了异议,但导游根本不予理睬。马骋当即拨打春秋旅行社上海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说,你投诉的事情,我们会核实的。导游见马骋投诉,也是一脸不快。吃完午饭,导游就把团队带到合同中没有约定过的购物点让马骋等游客去购物,下午的游程就此草草结束。
回沪后,5月8日,马骋到春秋旅行社进行交涉。接待人员说,导游的做法确实有错,旅行社会妥善处理,给游客一个合理的答复。几天后,旅行社有关人员联系到马骋并给出了处理意见,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简称“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旅行社退还他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加上赔偿他儿子的费用,共赔偿280元。马骋不同意,提出要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旅行社表示可以考虑他的方案,但没有给出具体实施细节。
为了此事,马骋还到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并写信给国家旅游局,指出“试行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普遍过低,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制定。
由于协商未果,马骋只得采取法律手段,把春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安排自己和儿子在法定长假期间对遗漏的两个景点予以“补游”,并负担相关费用,若由于被告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条款,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原告通过其他旅行社来完成原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发生的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890元)。
对簿公堂,双方争辩激烈
8月22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看似简单、实质法律意义深远的“补游”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辩。
被告春秋旅行社的代理人辩称,当时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确实没有带旅客到景点实地游览,但全团游客回到上海后,他们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就算履行完毕,故谈不上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
原告马骋及其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予以反驳说,没有人会从常识上认可这一观点。本案中,旅游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进行“远眺”,所以,没有游览过这两个景点是事实。严格地说,该合同的履行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更何况在旅游合同中有一格式条款,告知旅游者“不得以旅游质量为由拒绝登机(乘船、乘车)”,这势必让旅游消费者在遭遇旅游质量问题时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登机(乘船、乘车),意味着违反合同;如果登机(乘船、乘车),则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再想交涉也没用了。